2009年9月11日星期五

如何計算「冷靜期」

《「冷靜期」權益》首見於 1996 年 7 月,旨在加強維護消費者權益,讓保單持有人有時間免費看看保單文件,再三考慮是否願意承擔購買壽險產品的長期契約,如果保單持有人打算改變初衷,有權取消保單及取回已繳交的保費。

保單持有人可以於「冷靜期」屆滿前五天,取得整份保單文件、或《通知書》知會他們已經可以領取保單和「冷靜期」的屆滿日;以便他們有充足時間細閱保單和作出決定。

保單持有人享有的「冷靜期」時段以下列較後者為準:
* 投保申請書簽署日起計的 21 天;或
* 新保單簽發日後起計的 14 天;或
* 新保單/《通知書》(說明已經可以領取保單和「冷靜期」的屆滿日)交付保單持有人或其代表後起計的五天。

保單持有人務須注意:一旦簽署投保申請書,「冷靜期」便即時開始。保單持有人如欲享用「冷靜期」權益,應該在簽署投保申請書後即時重新細閱投保建議書和所有相關資料;如果保單持有人對投保決定仍然有所猶疑,一旦接獲保險公司的《通知書》知會他可以領取保單文件,應該立刻取回保單文件,以便有足夠時間檢查細節是否妥當。

如果保單持有人經過深思熟慮,仍然並不完全滿意保單,應該盡速並於「冷靜期」屆滿前,將保單連同親筆簽署要求取消保單的函件寄回保險公司指定的地址。

為免引起混淆,「冷靜期」由保單持有人簽署投保申請書日起計,而非保單文件交付保單持有人當日起計。

http://www.hkfi.org.h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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